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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职业大学章程

(草案)

序言

北京科技职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溯源于1958年建校的北京邮电工业学校。1999年8月,北京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经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成立,纳入普通高等学校序列管理。2004年6月,北京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与北京邮电工业学校合并成立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2007年3月,原北京市机械工业学校、原北京二轻工业学校、原北京市仪器仪表工业学校、原北京市汽车工业学校四所中专校并入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2010年7月,学校通过教育部验收,成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0年10月,学校被批准成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院校。2018年,入选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19年,入选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学校建设单位(A档十所院校之一)。2024年,教育部批准设立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并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科技职业大学,中文简称为北职大;英文名称为Beiji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BPU。学校注册地址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9号,邮编:100176。网址:https://www.bpu.edu.cn。

学校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批准,可根据教育发展和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对教育教学进行督导和评估监测,为学校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依法接受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学校坚定不移围绕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推进职业教育类型发展,主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主动适应新时代首都发展要求,深入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努力全面建成“首善标准、中国特色、世界一流”高水平技能型大学。

第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条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以本科职业教育为主,积极开展本科以上层次职业教育,形成完善的高水平专科、本科和研究生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学校紧密对接首都高精尖产业发展、超大城市运行管理、高品质民生需求,开设机电工程、航空工程、汽车工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工程、经济管理及艺术设计等专业群,形成以工科为主,经济、管理、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需要,可增设或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学校主动与政府、行业、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实验实训基地、产业学院、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坚持“应用为主”的科学研究导向,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推动知识服务、技术服务、成果转化,打造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提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职业启蒙教育、各类技术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及职业资格认证等,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努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培育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

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围绕办世界一流职业教育的目标,建设高水平国际合作平台,高质量推进国际合作办学,强化“中文+职业技能”推广,拓展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增强交流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国际化水平和国际知名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职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执纪、监督、问责的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坚定维护党章,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章程的作用,以严明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切实维护各项党内法规,促进依规治党;

(二)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党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四)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五)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持和完善党委集中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

(六)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巩固不敢腐;深入查找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推动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不能腐;坚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自觉不想腐;

(七)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提升监督全覆盖质量。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群众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纪违法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也可吸收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一定数量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作企业专家参加。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并经上一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推荐名单,推荐结果经公示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权力,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学术不端等有关学术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二)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推荐优秀论文;

(四)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五)其他需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运行规则依其章程执行。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推行政府、学校、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元参与的教育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努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依据学校授权或按照各自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确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细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各二级单位按学校要求,依法建立各自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条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等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设立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生教育管理的教学单位,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是学校管理、服务、运行的工作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职工是指与学校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依据。党委教师工作部在校党委领导下统筹全校教师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

(二)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的工作和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获得公正评价与发展机会;

(五)就职务、奖惩、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教书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遵循学术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尊重教师,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其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特聘教授、兼职教师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等,按照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籍、在校正式注册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

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四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简称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自主选择选修课程,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各类奖励和资助;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对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勤奋学习、尊重师长、品行端正,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按照学校规定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胸怀广阔、尊敬师长、奉献社会的优良品质,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执着专注、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教育学生爱祖国、爱职教、爱学校、爱专业、爱学习。

第五十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生涯发展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养与管理交换生,交换生在学期间,依法依规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保障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和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依规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法依规使用社会捐赠。

第五十五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科学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财务、统筹管理、集中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行政监察制度、经济责任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审计机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所称资产为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管理校内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三条学校实行开放办学,促进与外界的沟通、分享与合作,积极开展与不同国家、不同文化间的交流、学习、研究,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四条学校积极与境外教育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教育教学和学术合作关系,推进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合作与交流。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推进教育国际化。鼓励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各大学开展学分互认、师生交流等形式的合作。

第六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合作,通过科技合作研究、共建教学科研基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方式,推进政产学研用的结合;积极支持和推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与学校合作办学。

第六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应用技术研究,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第六十七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合作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职责是凝聚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推动合作与交流,拓展学校办学资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理事会成员由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代表,以及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学校教育基金会是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增加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育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者、获得学校颁发相应证书或学习证明的非学历教育者以及曾在学校工作过或者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等并经本人承认的社会人士。校友应当维护学校的声誉。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和组织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据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努力为校友提供支持和服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区域、行业、院系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条学校的校徽、校旗。

北京科技职业大学校徽中心位置是三个大写字母“E I C”的艺术组合,具有三重含义:一是体现学校坚持“产城教融合发展”的办学思路;二是体现学校立足经开区,服务首都发展,扎根中国大地办好国际一流职业教育的办学定位;三是体现学校致力于培养追求卓越、善于创新、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才。中间字母“I”像一条大道基石,代表学校为学生铺就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成才之道;“E I C”整体造型像北京的“北”字,点明学校位处北京之意。

字母上方的三颗星有三重含义:一是代表教育、科技、人才,寓意学校一体推进教育发展、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二是代表“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表明学校致力于构建具有鲜明职教特色的“三融”格局;三是代表“首善标准、中国特色、世界一流”,象征着学校的发展目标。

中心位置下方的数字“1958”,表明了学校的创建年代,体现了学校悠久的办学历史。

校徽整体色调为深蓝与浅蓝的和谐变化,给人以活力、进取、创新的视觉感受。

学校校色为蓝色。

学校校旗为蓝白旗帜,中央印有白色字体的北京科技职业大学,上方印有蓝色的校徽标识。

第七十一条学校校训为“精融善新”,校风为“求实、创新、厚德、重艺”。

第七十二条学校的办学精神为“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勇立潮头的进取精神、开放包容的融合精神、默默耕耘的奉献精神”。

第七十三条学校的校歌为《匠心筑梦》。

第七十四条学校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委常委会审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学校党委常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委)联名提议。

本章程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常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

第七十八条学校指定党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