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正文
    • 政策文件

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9-11    浏览次数:

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劳动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竞争上岗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10小时,原则上每月不低于2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工时原则上每月总工作时间不超过20小时。

第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统筹,原则上以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助理为主。

学校各职能处室(及群团组织)和各二级学院行政管理岗位教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需求,经各职能处室(及群团组织)负责人或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初审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批准设置。原则上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数不超过本部门科级及以下行政管理岗位数(班级助理、宿舍助理除外)。

学校各职能处室(及群团组织)和各二级学院在开展重大工作、举办重大活动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需求,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批准设置。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在校内打工。

第五条 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应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工作时长、指导老师。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面向全校全日制学生开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各部门在提出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需求时,可同时推荐从事勤工助学学生人选,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部门在提出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需求时没有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选时,资助中心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名参加勤工助学情况推荐。

第七条 不得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参与有毒、有害、危险的生产作业,不得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从事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到校外开展劳动实践活动。

第八条 正式备案的校院各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正式注册备案的社团成员、各类学生大赛项目组成员、各类社会实践项目组成员,在本学生组织、社团、项目组中从事相应工作的,不得视为勤工助学。

第三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管理

第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或活动)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活动)和有专门经费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均按小时计酬。

校内固定岗位每小时工资标准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0%执行。

校内临时岗位每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15元/小时。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或活动)的,依据学校资助中心发布的工资标准;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活动)和有专门经费的勤工助学的,由用工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劳动强度确定。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酬金由指导老师根据工时数、每小时工资标准提出结算申请,经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审核后统一发放。

固定岗位酬金按月结算,一般应在月度工作完成后两周内完成。临时岗位酬金按项目结算,一般应在重大工作、重大活动完成后,与下一次固定岗位酬金结算时同期完成。

第十二条 指导老师在对固定岗位酬金提出结算申请时,应对学生当月从事勤工助学的工时数进行审定并对其劳动情况做出鉴定。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劳动时应每次即时签到、签退。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资金管理、酬金发放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等,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工作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负责勤工助学具体工作任务安排、工作量考核和工作技能、职场礼仪、专业知识等指导。

因指导老师未按期申报学生勤工助学酬金造成学生未按时取酬达2次,取消该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调整至其他岗位继续从事勤工助学劳动。

指导老师未按要求每月对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劳动情况做出鉴定的,核减下一学年度该教师所在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数。

第十五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应遵守国家法规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应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应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