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职业大学
学生先进个人及集体评选办法
为促进我校良好的校风、学风建设,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先进个人评选
第一条 先进个人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
第二条 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具有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
第三条 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其中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
第四条 先进个人评选指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各不超过可参评学生总数的3%,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8%,北京市级优秀毕业生根据当年北京市划拨到校指标数确定。
第五条 参评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参评三好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勤奋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二)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认真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上一学年志愿服务不少于20小时;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上一学年体育课考试成绩不低于80分,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四)积极参与文明宿舍创建,上一学年所在宿舍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优秀率不低于90%。
第七条 参评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以上;
(二)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工作作风正派,在同学中起到表率作用,有较高的威信;
(三)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和社会工作的关系,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上一学年中所有科目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且无不及格科目;
(四)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在引导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的工作成绩;
(五)积极参与文明宿舍创建,上一学年所在宿舍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优秀率不低于90%。
第八条 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
(二)热爱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学习科目平均成绩在 75 分以上且单科成绩合格以上、无重修及补考科目,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审查获得 85 分以上;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优先推荐评选;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较强的集体观念,为校风、学风、班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行为习惯,所在宿舍内务卫生合格;
(六)具有建设祖国、服务人民的远大理想,能正确处理个人发展和国家需要、行业需要的关系,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志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者,可优先推荐评选。
第九条 参评北京市级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二)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学习科目平均成绩在 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合格以上、无重修及补考科目;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三)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者,可优先推荐评选。
第二章 先进集体评选
第十条 先进集体包括优秀班集体、优秀宿舍、优秀基层组织等。
第十一条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在校学习的班集体和宿舍。
第十二条 先进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
第十三条 先进集体评选指标:优秀班级、优秀宿舍不超过可参评班级总数的10%;校级优秀基层组织每年评选10个班集体、5个学生宿舍;北京市级优秀基层组织推荐对象根据北京市当年划拨到校指标择优确定。
第十四条 参评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一)深入开展思想理论学习。成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积极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高度重视学风建设。注重成员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积极参加课外专业实践活动,具有浓厚学习氛围,班级成员无考试作弊违纪情况;
(三)精心创建集体文化。创建健康向上、富有吸引力感染力、符合时代主题和具有职教特色的班级文化以及宿舍文化,积极参与市、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四)积极参与社会实践。集体成员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了解体验国情民情,在志愿服务实践锻炼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积极参与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集体成员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生态文明等活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
第十五条 参评优秀班集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班级学生干部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紧密联系同学,主动带领同学学习科学理论,经常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二)具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是非分明、遵纪守法、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班集体成员均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勤奋创新、互帮互学的优良学风,班级学生学习总平均成绩在75 分以上;
(四)积极组织班集体成员参加体育锻炼,集体成员身心健康;
(五)全班学生有良好的个人和公共生活习惯,宿舍干净整洁,本学年宿舍内务卫生评比优秀率不低于90 %。
第十六条 参评优秀宿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宿舍成员整体学风良好,学习成绩优秀;
(二)注重宿舍文化建设,凝聚力强,人际关系和谐,形成互帮互助、共同进步的良好宿舍氛围;
(三)宿舍环境温馨整洁,本学年宿舍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优秀率不低于90%;
(四)宿舍成员中的学生党员、积极分子、学生干部骨干示范作用突出;
(五)宿舍相关制度合理规范,宿舍成员无违法违纪情况。
第十七条 优秀基层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校级“优秀班集体”或“优秀宿舍”荣誉称号;
(二)集体观念强、学习风气浓,在课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方面富有特色、成绩突出,在年级、学院以及学校发挥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班级建设或宿舍建设经验在校内可推广、可借鉴。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八条 自主申报。凡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可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学院初评。各二级学院进行初评,经党政联席会审议并公示。
第二十条 组织评审。资助中心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工作组召集相关人员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贯通高职段一年级学生和班级,可参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奖励参照中职生先进个人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一)上一学年曾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二)上一学年病假累计100学时及以上,或事假累计10学时及以上,或旷课(含因迟到、早退折合旷课学时)2学时及以上;
(三)上一学年在学校各部门开展的工作和活动中有不良表现记录;
(四)上一学年体育课免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评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一)上一学年集体中有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上一学年两次期末考试中存在不及格率超过30%科目的。
第二十四条 表彰与奖励。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的,本专科学生给予1000元奖励,中职学生给予500元奖励;获得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的,本专科学生给予500元奖励,中职学生给予300元奖励;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