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职业教育治理方式是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职业教育办学的重大难题也在于权力过于集中,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因此,《修订草案》中通过推动政府治理方式由“管理”向“服务”转变,赋予并保障其他治理主体的权利,形成多主体协同治理的格局,实现职业教育治理方式由政府控制向多主体互动转变。
《修订草案》分别从中央、地方两个层面对政府治理方式的多元互动进行了说明。
中央层面,《修订草案》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通过宏观管理和指导的方式统筹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的制定与修订、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体系的建立、职业教育教材建设以及职业学校技能竞赛活动等相关事项。
地方层面,《修订草案》规定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通过指导的方式统筹地方职业教育发展,如核定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指导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同时,《修订草案》对职业学校提出了依法自治的要求。《修订草案》规定,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专业课程教材选用、教学过程和基本学制设置上,依法具有自主权。
可以看出,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虽仍对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进行管理和指导,但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材建设和专业设置等不再直接干预,治理方式正在逐步发生改变。
同时,为了推进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的形成,《修订草案》对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奖补措施和管理方式进行了规定。首先,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提供助学贷款等措施,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其次,允许民办职业学校和公办职业学校相互委托管理。此外,还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进行了法律规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支持社会力量、民间资金参与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说,《修订草案》进一步改变了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格局,为政府统筹、多元参与的办学格局的形成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同时,为了鼓励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修订草案》完善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制度环境:一是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二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等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三是规定企业投资职业教育的金额可以按一定比例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四是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些政策直面当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不足的困境,为校企深度协同的职业教育办学格局的形成创造了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