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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职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2026-07-01

北职大校发〔2026〕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管理,推进采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采购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1.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行为;

2.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行为。

(二)自行采购包括学校自行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

1.学校自行采购:采购金额50万元(含)以上且100万元以下,由资产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2.部门自行采购: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由项目单位组织采购程序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管理的各类经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各类经费分为科研性质项目经费与非科研性质项目经费。

(一)科研性质经费:科技处、产城教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认定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二)非科研性质经费:除科研性质项目经费以外的经费。

第四条  货物、工程和服务定义如下: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五条  各类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采购工作的议事机构。组长由主管资产处的副校长担任,成员为资产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信息中心、后勤处、基建处负责人。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处,资产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学校采购的重大事项。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审议学校采购工作制度文件;

(二)研究、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争议;

(三)研究、审定采购代理机构;

(四)研究、审定年度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研究、审定学校评标(评审)代表库中代表名单;

(六)研究、落实学校交办的其他采购事项。

重大事项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照“三重一大”原则,报学校会议决定。

第九条  学校采购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一)资产处是学校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资产处负责起草采购管理制度文件;负责政府采购需求文件审核;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及学校自行采购项目采购程序的组织、管理与合同审核;负责指导和监督部门自行采购工作;负责组织采购金额50万元(含)以上且包含资产入账的货物、服务项目验收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负责采购预算评审组织管理;负责采购需求文件中项目经费金额、经济分类科目审核;参加资产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三)审计处负责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1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的全程跟踪审计。

(四)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项目进行规划和指导,归口组织项目校内论证,政府采购需求文件中技术要求的审核,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根据需要参与或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五)项目单位是项目采购执行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项目的调研、论证、编报采购需求文件;负责签订采购合同并执行;负责部门自行采购项目采购程序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组织职能部门验收范围之外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配合做好由资产处履行采购程序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科研性质项目经费采购管理

(一)项目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确实无法满足科研需要的,项目负责人可以提交申请,经科技处审批通过后可以不执行集中采购,但仍需根据限额标准对应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科研采购项目确需自行选定专家进行评审的,项目负责人可以提交书面申请,经科技处同意后可以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但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人员,专家资质要求及评标(评审)相关实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评审活动完成后,应在评标(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三)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及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对采购预算、采购进度负有监督、监管责任。

(四)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仪器设备的需求方和管理使用主体,对设备的用途及技术需求负有主体责任,是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采购活动相关过程、提交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五)根据项目负责人需求和委托,资产处提供采购服务。

(六)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的采购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明确的相关要求时,采购方式按学校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北京市发改委立项批准并纳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采购结果事项,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凡属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结果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履约记录。发现违约行为,应中止合同并及时通知资产处,在纠正违约行为后再予执行合同;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费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采购支付的次数、条件、比例,依据预算批复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分散采购、学校自行采购支付审批程序

(一)缴纳和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学校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退还。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学校缴纳履约保证金后,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要求,支付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款。合同款原则上不能合并支付,不能提前支付,不能在未完成验收之前支付完所有合同款。

(三)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的相关审批程序办理项目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付款规则:货物类物资到货后,凭政府采购结算单一次性全额支付;服务类项目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五章  履约验收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负责的验收项目原则上包括预验收和终验收两个阶段。预验收小组由项目负责人牵头成立,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设组长1人,预验收通过后需出具预验收报告。终验收根据项目性质由相关职能处室、项目单位以及外聘专家等7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验收小组,设组长 1 名。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需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验收材料及时归档保存。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需按照验收小组意见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按照终验收流程重新进行。验收结论为“未通过验收”的,验收小组有权提出终止项目验收意见,并上报学校。

第十九条  由项目单位组织的验收,验收小组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设组长1人,验收结论为“通过”或者“不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小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项目单位根据意见整改完毕,重新进行验收。

第六章  项目归档

第二十条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和学校自行采购项目均应在资产处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应当包括从立项到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全部资料,一般包括预算评审报告、采购需求文件、采购审批表、委托代理协议、招投标文件、合同、验收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或资料等。项目单位也应留存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部门自行采购的全部资料由采购单位负责存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自行采购项目档案,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组织项目采购,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如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应对项目单位的采购组织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不能参与投标;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与投标供应商开展相关关联业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检查。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如国家和北京市等上级部门发布新的法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科技职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北职大校发〔2025〕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2026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