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职业大学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洽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有序建设,确保工程造价受控,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变更、洽商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不能使合同失效。工程变更、洽商必须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章 工程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两类。
(一)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内容的改变和修改。设计变更一般由设计单位提出,当设计出现不符合各种工程规范、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按照原方案实施会带来严重问题时,也可由建设单位或发现问题的施工及监理单位报请建设单位同意后,要求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二)工程洽商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提出的工程实施所必要的技术性文件。工程洽商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并编制。
第五条 工程变更必须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进行事先书面审批。对于未经事先书面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或洽商,不予认可。
第六条 涉及结构安全、突发事件、施工安全(非承包方责任)、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需要及时处理的工程变更、洽商,不紧急处置可能引发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可采取紧急措施,边汇报请示,边组织实施,及时完成报批程序。在实施过程中收集相关材料及影像资料,提供情况说明。
第三章 工程变更洽商审批授权
第七条 工程变更洽商审批授权权限
(一)项目概算批复范围内的变更、洽商审批权限:
1.变更、洽商估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严格履行变更、洽商论证程序,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确认,项目管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基建处审核,审计处(全过程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后执行。
2.变更、洽商估算金额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严格履行变更、洽商论证程序,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确认,项目管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基建处审核,审计处(全过程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后,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3.变更、洽商估算金额在5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之间的,严格履行变更、洽商论证程序,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确认,项目管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基建处审核,审计处(全过程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后,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4.变更、洽商估算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严格履行变更、洽商论证程序,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确认,项目管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基建处处务会审核,审计处(全过程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后,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执行。
(二)变更后金额超出项目概算批复的变更、洽商,需要按程序报请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章 工程变更执行程序
第八条 学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可以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并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按规定流程审批。
第九条 施工单位提出洽商要求,由施工单位填报《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单》,经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学校基建处,基建处做好审批流转工作。
第十条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得学校基建处的书面同意,按照基建处提出工程变更处理流程执行。
第十一条 计划实施工程变更审议汇报时,项目管理单位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提供书面的工程变更内容、图纸(如有必要)、工程变更估算等技术资料。其中工程变更估算需提前填报《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由预算人员对洽商附带估算进行初步审核,供审批参考。
第十二条 涉及5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洽商,原则上应组织专家论证会,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论证会由基建处组织,论证专家中至少包含一位相关专业校外专家。
第十三条 审批通过的工程变更、洽商完成审批流程后,转项目监理单位下发执行,并转档案员备案。
第十四条 加强工程变更资料管理。所有工程变更签署内容须真实、明确,描述清晰,图纸上不能明确确定位置的,需附图说明。洽商需按专业分类编号,且编码齐全,不能出现重号、跳号等现象。工程变更管理人员需要编制完整的《变更管理登记表》,确保工程变更资料完整、查询方便。所有变更洽商单应一式五份,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各留一份,编写单位应先行签字。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洽商应事前进行,不允许事后追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北职大校发〔2025〕7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1. 设计变更通知单
2.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3.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