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职业大学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ISO1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作为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管理。
第三条 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质量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控制、持续完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小组,质量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组建而成,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主管副校长
副组长:基建处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经理、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
成 员:建设单位相关人员,项目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勘察设计单位专工,监理单位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技术、质量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等。
第六条 学校基建处牵头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具体工作,监督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并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问题。
第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协助学校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职责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监督监理单位对工程现场进行质量管理,对重要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事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建设单位审核,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 监理单位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和各项合同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施工方案,按照要求对重点工序、重要操作、关键部位等进行旁站监理,对材料进场、隐蔽工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巡视检查和验收工作,严把质量关口;负责及时汇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成果、设计图纸负责,并做好图纸审查和过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设计处理意见。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的具体管理、监督、检查、整改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为工程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配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编制质量管理制度、方案,依据制度、方案要求开展现场质量交底、检查、验收、问题整改等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负责落实保障工程质量的各项措施。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咨询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等参建单位要根据项目要求、项目特点,结合技术质量要求和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潜在因素的分析,根据合同约定编制各单位质量管控文件,报学校基建处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各专项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联动机制,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适时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及时消除各类质量问题隐患。
(一)学校基建处根据工程进展参与工程质量检查、抽查。
(二)项目管理单位开展日常检查、抽查,参加每周工程质量检查,组织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或协调政府质量、环境等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管理及资料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向基建处汇报检查情况。
(三)监理单位质量监理人员对施工作业项目进行巡查,并按照要求落实旁站监理制度。监理单位每周组织工程施工质量联合检查,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出具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每日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和学校基建处汇报。每周监理例会需对本周工程质量施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四)工程检测单位负责依据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设计文件和检测合同,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设备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并出具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配合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检查与验收;整理检测资料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备案;工程检测单位必须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真实、及时、有效。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有计划的对施工现场开展全方位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形成周报。工程质量检查内容包括总承包单位现场管理、内业资料、分包管理、劳务工人培训教育;结合实际情况,要进行不定期质量专项检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强化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将严格按照项目所在地相关文件执行,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要求。
(六)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单位 (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单位)
专业分包单位应建立质量组织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指定质量管理责任人,设立现场质量监督员,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样板管理制。为保证工程质量,统一施工做法,减少施工中的返工与材料浪费现象,预防和消除质量通病,创出精品工程,应先做所有分项工程的施工样板,再进行大面积的推广施工。
(一)样板项目的组织实施及验收。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样板项目,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学校基建处、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全面推广。
(二)样板施工须备齐以下资料后再实施。经设计单位审批通过的深化设计图纸或施工翻样图;材料样板及进场检验报告;施工方案与质量控制方案;所有材料的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复试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样板施工责任人、施工人员资历水平说明。
(三)样板施工中,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实行挂牌管理,明确施工重点和操作人员施工责任。
(四)大面积展开施工时的施工质量必须达到或高于样板的质量水平,样板项目应作为工程质量的最低标准。
第十四条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工作
(一)各种检验和试验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筹编制试验方案,报监理单位、学校基建处批准后实施。各种材料的取样复试要严格按照规范执行。
(二)每道工序完成后(特别是关键工序),报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返修影响施工进度的,施工单位承担相应处罚。
(三)物资材料到货时间应该按照材料试验的周期提前组织进场,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提交试验结果,满足现场施工进度需求。
(四)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验收按照相应的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加强材料、样品的质量控制
(一)样品报批
根据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提供认样清单,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学校基建处确认,按认样流程实施。
根据工程需求,可对产品供应商或材料产地进行考察,或对工厂制作产品的制作过程进行阶段监督检查。
材料选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经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确认。报批的样品都应贴有标明其产品名称或类别、厂家名称、型号、品名、价格、供应商的名称和产地等标签,并附上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且样品的尺寸和数量应满足建设单位和设计、监理工程师的相关指示,足以显示其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经审批同意的样品将成为检验相关工程材料或工艺的标准之一,至少有一套经建设单位和设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样品存放在现场的样品间备查。封样验收确认表详见附件。
(二)样品管理
经各方审批同意的样品需封样并妥善陈列在施工场地的样品间中。样品间要具备防雨、防潮和防霉等功能,配备足够的照明,防止因存放不当而造成样品的任何破损、变性、变形或灭失等,设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样品存放场所。
(三)材料质量控制
所有的进场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取样复试或者其他项目检查,按照程序报送监理单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施工质量验收要求及条件
(一)完工质量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五)隐蔽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知监理隐检,学校基建处视情况参与并审阅验收文件。
(六)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七)工程的观感质量由施工、监理、设计、学校基建处等各方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第四章 工程质量检查及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质量检查及整改要求
(一)学校基建处在日常巡查期间提出的施工现场、内业资料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施工、监理单位应在2日内整改落实,并做好反馈。
(二)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加强日常巡视,对关键工序施行旁站管理,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文件、质量内业资料检查文件,各单位一般在2日内进行问题回复,形成完整检查、整改闭环资料。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安排专职质检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日常巡查、验收,指出发现的问题并责成有关单位整改,对监理单位及学校基建处发出的问题整改通知单一般在2日内进行回复,形成问题整改闭环。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联检要求
(一)每周由学校基建处、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各方共同参加的联合检查,联检活动由监理单位组织,对施工现场在施部位、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并将发现的质量问题形成检查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联检频率。
(二)现场实体联合检查完毕,由监理编写《质量检查问题通知单》,下发施工单位整改落实,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期限。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检查问题通知单要求进行问题整改,整改完成后报监理单位复查。
第十九条 质量专项检查要求
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施工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整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成后,报监理单位复查。
第二十条 质量奖惩及事故报送要求
针对各单位不能及时落实质量管理要求的,参照相关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施工现场要加强质量管理,避免发生质量事故,如发生质量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报告责任人,按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及时报送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学校基建处,对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程建设质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内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北职大校发〔2025〕78号)废止。
附件:1.封样贴
2.质量管理检查单及整改回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