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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

2025-11-11

北京科技职业大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依据《北京市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建处是学校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 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需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上报学校基建处。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学校基建处留存;达到一定规模的超危大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论证。

第七条 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和临时用地范围为准。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要符合北京市施工围挡标准化管理图集的要求。学校内部涉及的市政管线、道路施工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九条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应按规定设置,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应将临时设施拆除。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处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展项目渣土消纳证办理事宜,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渣土消纳场地、运输车辆等管理工作,若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排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提前做好政府相关部门的报备,同时做好校内师生和附近居民的安抚工作。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施工中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实行统一管理。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保证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完好。

第二十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施的,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经常对工人进行法纪和文明教育,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及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施工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意见,有权对违章指挥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防火、消防保卫制度,并按照规定设置消防、保卫设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职工生活设施,应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防止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立现场安全卫生医疗紧急救护组织,配备急救用品。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工作卡。工作卡由总包单位制作,工作卡有本人相片、姓名、所属单位、工种或职务,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标志卡应分颜色区别。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管理机构,总、分包现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员数量配备情况。

第三十条 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等是否健全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

第三十二条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严禁“三违”作业;施工作业现场确保安全用电,配电箱必须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配电线路符合规范要求,严禁使用不符合行业规范要求的电器材料和电线,严禁带电作业。 

第三十三条 检查施工作业施工人员是否按要求配备和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用具。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逐项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准确判定并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的关键环节。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合同、法规等条款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