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职大校发〔2025〕163号
北京科技职业大学
关于印发《学生公派境外交流学习
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职能处室、教学单位、教辅单位:
《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公派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5年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职业大学
2025年7月7日
学生公派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的技术技能人才,全面推进学校国际化人才培养质量和专业群建设水平的提高,服务首都“四个中心”、“五子联动”建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公派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是指由学校选派的赴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进行课程学习、课题研究以及参加国际竞赛、学术会议及文化交流的全日制在读优秀学生提供境外学习费用的奖学金。
第二章 奖学金申请资格和奖学金类别
第三条 奖学金申请资格及条件
(一)拥有中国国籍的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全日制在读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不纳入奖学金受奖对象范围)。
(二)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遵守外事纪律,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拥有良好的外语水平和跨文化交流能力,取得英语3级A证书。
(四)赴境外进行课程学习、课题研究,以及参加国际竞赛、学术及文化交流等由学校组织或经学校认可备案由学院组织实施的项目。
(五)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申请者须有被会议采纳的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北京科技职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
(六)获得中国和北京市政府其他类别公派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其他政府或组织类似奖学金资助,获得校际交流学校奖学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奖学金项目的资助。
(七)凡曾获得本项目资助的学生不再二次享受本奖学金资助。
(八)不包括前往境外实习的人员。
(九)在校学习期间,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成绩优良。
(十)获得国家奖学金、学校认定的A级赛事一等奖、校长奖章、五四奖章的学生优先推荐。
第四条 奖学金类别
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公派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分为 A、B、C 三类奖学金。实际奖学金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学费、国际旅费等累计金额,在学校批准的奖学金额度内据实报销。
A 类奖学金为:20000 元/人,申请人应为赴境外学习、交流一学期(含)以上至一学年以内的学校全日制学生。
B 类奖学金为:10000 元/人,申请人应为赴境外学习、交流两周(含)以上至一学期(不含)以下。
C 类奖学金为:5000 元/人,申请人应为赴境外学习、交流两周以内。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条 评选原则
(一)奖学金项目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学校评审、择优选取”的方式进行评选。
(二)学校将奖学金项目相关信息及评选细则公开发布,并接受学生申请。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学校发布奖学金信息及评选细则后,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奖学金项目申请材料,由学院完成初审。经学院初审后,将申请材料上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生工作部联合复审后,提交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公派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管理小组终审。初审和复审过程中必要时可对学生增加面试环节。
奖学金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公派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申请表;
2.截至到申请日期前的学习成绩单(原件);
3.相关外语成绩;
4.境外学习计划,简要说明学习内容、预期成果等。
(二)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公派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管理小组对学院推荐的名单和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确定最终的获奖名单。
(三)学校在校内公示拟获奖学生名单,时间为5个工作日。通过公示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第四章 奖学金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学校成立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公派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小组组长由分管国际化办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工部、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国际化办学工作的院领导组成;列席成员审计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奖学金的归口管理与奖学金项目相关的函件和事务。
第八条 小组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奖学金类别的分配方案、领导和监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各学院每年对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境外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完成境外任务后,归国两周内需经由相关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境外学习或交流总结及境外学校出具的成绩单等完成境外学习任务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取消与退还
第十条 获得资助的学生其经费经财务处审核后一律打入学生银行卡,不得发放现金,不得他人代领。
第十一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因个人身体健康问题、不适应当地学习生活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学生回国后七个工作日内须将奖学金未发生的金额退还到学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领取奖学金后无法出境的,视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未获得签证者,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
(二)因不可抗力或身体原因(须提交北京海关或北京市三级以上医院证明)而无法出境学习的,学校对已发生的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进行核销,追回未发生的金额。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出境学习的,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须向学校全额退还奖学金。
(三)由于非个人原因需要变更研修或学习计划的,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新的研修或学习计划开展活动并获得相应资助。未经学校书面批准而擅自改变研修或学习计划的, 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须在回国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额奖学金退还到学校财务处。
(四)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在领取奖学金资助款后,派出前和派遣期间因有违反中国和派往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学校对所颁发的奖学金予以全部追回。
第六章 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小组提出申诉。小组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通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该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公派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项目资金从学生奖助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用于其他福利性支出。
第十六条 奖学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际旅费补助:北京到目的地学校之间的往返机票费用。
(二)国外生活费补助:在国外学习交流期间发生的伙食、住宿、交通、公杂费用。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行〔2017〕434 号) 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 (财行〔2013〕51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外项目费补助:国际会议注册费或报名费、论文出版版面资助费、考察学习费、国外合作学校收取的学费、课程费等。
(四)签证费:目的地国家驻华使馆收取的签证费用或有关部门收取的手续费。
(五)国外保险费:在国内购买国外保险的费用。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纪检部门负责对奖学金项目的评审和使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公派赴境外学习长期项目的学生,在离校前须按照学校出境交流学习的相关规定到所在学院、教务处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九条 参加公派赴境外学习项目的学生,在出境前须参加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的有关出国知识和注意事项培训,签署《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事项告知书》(附件2)。
第二十条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成立校、院两级学生境外学习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制定安全责任制度以及紧急情况预案,安排紧急情况联络人,妥善处理应急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在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管理工作,为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需安排专人负责派遣工作,并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对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在国外期间的专业学习、社会实践和思想动态进行必要的指导,保持经常性联系,监督项目的实施过程,切实落实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和学校的利益、荣誉和形象的事宜。
第二十四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同学在国外期间,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在外期限或转往其他目的地。项目期结束后,学生应及时返回学校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滞留国外。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公派出国 (境)学习奖学金申请表
2.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事项告知书
附件1
北京科技职业大学
学生公派出国 (境) 学习奖学金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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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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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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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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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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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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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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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成绩 (三级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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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前 往 国 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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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或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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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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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学习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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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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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声明 及签字 |
1.我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无虚假记载。如被发现有隐瞒、造假等行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2. 我已了解并承诺遵守《北京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公派境外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审核部门意见 |
学院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
盖章 日 |
学工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
盖章 年 月 日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公派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管理小组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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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北京科技职业大学
学生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事项告知书
为完善学生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管理,保障在外学生安全,特将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公派交流学生需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学生及其家长有权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了解项目情况及全部风险,根据学生本人身心健康状况及学业完成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参加项目。学生参加交流项目前须对独自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征得家长同意。
二、学生在境外期间的身份为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公派出国(境)学生,其任务是按要求学习相应的课程或进行事先获得批准的交流活动,未经允许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三、交流学生在境外期间不得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自觉维护国家荣誉。
四、为确保交流项目顺利实施,学生须严格遵守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和国(境)外交流院校规定。
五、学生须购买所在国(地区)法律或国(境)外高校的规定的强制保险,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医疗、意外伤害、财产等商业保险,保险费用均由学生其家长自行承担。
六、交流学生派出前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行前培训及安全教育;学生本人对在国(境)外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自行负责,对自身行为造成第三方的责任损害需独立承担责任。
七、交流学生在国(境)外期间与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所在学院保持联系,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学习及生活情况,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学校反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交流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遇到的突发事件及时协调交流院校。
八、未经学校许可,交流学生不得随意延长、缩短交流学习期限或改变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至少提前两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国(境)外接收单位沟通并征得双方学校的职能部门同意;如擅自退出项目、随意延长、缩短交流学习期限或改变学习内容,学校有权取消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一切国(境)外交流项目的资格。
九、交流学生交流学习期满返校后,应在两周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书面的交流学习总结及相关图片资料。
十、如参加有带队老师的交流项目,交流学生应自觉服从带队老师的安排,听从带队老师的指挥。
学生本人承诺:
本人自愿参加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并已征得家长许可,本人及家长已经仔细阅读、理解本告知书各项条款,对自己将来独立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本人同意严格遵守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一切责任自行承担。
交流学生(签字):
学生家长(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