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职业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切实加强教代会提案工作,努力发挥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建言献策的积极性,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京教工〔2014〕39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总则
(一)教代会提案工作的性质与作用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教职工队伍建设、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后勤保障等方面提出的建议或意见。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也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教代会提案工作遵循民主集中的原则。在提案审查和立案工作中把握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整体性与特殊性统一、内容积极、富有建设性的原则;在提案办理工作中兼顾效率、公平以及现实可行性的原则。
二、提案工作机构
(一)教代会设提案工作委员会
提案工作委员会受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换届)选举产生,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担任,其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对提案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2.负责对提案的审核、立案,初步确定提案承办单位;
3.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并及时向提案人回复提案,收集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对提案办理未达结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4.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
5.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反映重要信息;
6.组织评选优秀提案、优秀承办单位。
三、提案的征集
(一)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工会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并限定截止时间,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建议处理。
(二)提案应一事一案。由1名正式代表提出后,须有5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签名)。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案由(名称),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是提案的题目和标题;
2.提案内容,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整改意见及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提案力求观点清晰,内容详实,有一定深度;建议措施力求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四、提案的审核与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交的提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案进行登记、整理,并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立案。
(二)对内容大致相同的提案可以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拟立案的提案初步提出承办单位建议。
(四)提案立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1.代表所提提案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属于学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提案的内容、要求,符合学校客观情况,并且具有实际价值或积极作用;
4.凡未获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五、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办理程序
1.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报党政综合办公室,根据提案内容,由主管校领导审阅并确定承办单位,签署意见后转承办单位办理;
2.承办单位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与提案代表进行沟通,并制订实施方案进行落实,须在接收提案3个月内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书面答复;
3.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办理结果反馈给代表,由代表对提案的办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二)提案办理工作要求
1.提案办理工作中各级有关人员要遵守相关规定,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向提案人解释清楚;
2.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指定主承办单位,被指定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商议解决办法;
3.对重要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要以参与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
六、提案办理的检查与结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向提案提交人及时反馈提案办理意见,并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总结。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报告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及落实情况,接受代表审议。
七、提案处理情况通报及奖励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立案、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调查研究和通报。
(二)教代会设立优秀提案奖和优秀承办单位奖。对提出的提案对学校发展有建设性参考价值的代表以及在承办提案过程中满意率高、效果突出的单位(部门)进行奖励。
八、附则
(一)本工作细则由教代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工作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 校内发:各职能处室、教学单位、教辅单位。 | 
  
   | 北京科技职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年6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