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职业大学
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北京科技职业大学校内行驶、停放和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落实。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协助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部门)人员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加强巡查,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超速、违规载人、违规充电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三)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五条 出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未取得或未悬挂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校园。校园通行证申请条件和办理方式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另行制定。外卖、快递、校外人员的电动自行车等不得进入校园。
第六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遵守各项交通规定,安全文明骑行。
(一)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等护具。
(二)校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5km/h。
(三)校内行驶严禁载12岁(含)以上人员。
(四)须沿路靠右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五)骑行时不得有使用手机、横穿猛拐、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六)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
第四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须有序停放在车棚或指定地点,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室内、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禁止在各类建筑物内(包括地下空间和楼顶空间)充电;禁止私拉电线、插线板充电;禁止拆卸电池进入建筑物内充电。
第九条 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车辆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等。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履行单位直接管理责任,并协同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做好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的批评教育及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超速驾驶、乱停放、影响充电秩序等违规行为,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有权要求车辆驶出校园。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有权强制车辆驶出校园,禁止该车辆再次驶入校园:
(一)导致交通事故且拒不配合处理的。
(二)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三)严重违章行为累积达3次的。
(四)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停放、充电等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必要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全体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电动自行车的违规行为均可制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