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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职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5年10月31日 09:37

北京科技职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61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以及《北京市消防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职能处室、直属单位、群团组织及在校区内工作和学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在岗、谁负责”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依法履行对二级单位、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及群团组织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各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消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及群团组织的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保卫部、保卫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小组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代表学校对各二级单位、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及群团组织等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二)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奖惩规定、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

(三)督促各二级单位、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及群团组织等单位(部门)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负责人;

(四)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结合学校实际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知识考试;

(五)会同学校各有关单位(部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工程验收,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填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违章用火用电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六)负责学校所属各单位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和更换;

(七)落实消防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发生火灾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场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和处理;每季度对全校安全防火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临时检查;

(八)起草消防通知、通报等文件,经学校批准后下发各单位;

(九)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总结和评比,提出应当予以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完成学校和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及群团组织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面掌握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包括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使用方法,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等);

(二)与下属单位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值班人员制度和紧急疏散灭火预案;

(四)各单位(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建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防自救、应急疏散演练;

(五)定期组织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和漏洞;

(六)定期对本部门师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自防自救演练;

(七)确保本单位消防设备、消防标志、灭火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八)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及处理;

(九)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完成学校和安全稳定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是做好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当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除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要与宿舍管理人员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采取必要措施,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乱接乱拉电线,违规充电,禁止超负荷用电;

(三)开展日常防火检查,清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消除火灾隐患;

(四)负责所辖区域消防设备、灭火器材、消防标志的维护和保养,保障完好有效;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上报学校和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及处理;

(六)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七)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八)完成学校和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消防部位负责人,除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畅通安全出口,制定防火安全制度;

(二)实行值班制度,坚持每日防火巡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

(三)签订《重点部位防火安全责任书》, 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四)定期进行防火安全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制定本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学校内下列区域是防火的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公寓,教职工、临时工(含保安、保洁、炊事员等)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务室、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含地下人防工程);

(二)体育馆、体育场、学生活动中心、食堂、各类商店、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

(三)学校信息中心、电教中心、演播厅、广播站、视频监控消防控制中心等传媒部门;

(四)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室、计算机室、实验室、实训基地、财务室等;

(五)配电室、动力站、锅炉房、汽车库、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及危险药品库房。

(六)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防火重点部位。

第十六条 消防重点部位和重点部位主管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在学校内举办大型会议和活动等时,主办单位(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应当报请学校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部门)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由学校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室存档和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充电,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先在企安安上报备,再向学校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各用人单位(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各二级单位、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及群团组织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七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对本单位(部门)学生和教职工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情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运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单位(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及整改。

第三十五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定期举办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四条 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六条 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信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七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八条 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多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对其当年评优评先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十九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二级单位、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及群团组织。

第五十二条 其他挂靠单位和校内其他合同单位遵照本规定执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